近年來,農村污水處理已成為我國農村振興的重要組成部分,但一路上并不容易。雖然取得了巨大的發展,但也經歷了許多彎路。因為歸根結底,農村污水處理的困難不是技術,困難是“適應”。
一開始,我們都認為農村污水處理是一個小型的城市污水處理廠,所以在早期處理中,城市污水處理廠的處理模式已經被使用,現在這條路顯然是不可行的。同時,不同地方的標準也不同,所以我們不能一刀切,而是根據當地情況采取措施。
近日,全國31個省和昆明市制定了地方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為地方治理找到了動力點。
一、全國31省農村生活污水排放標準
圖片來源:北極星水處理網
對比各省排放標準后,北京、天津、山西、河北等華北地區的標準相對嚴格,西北地區相對寬松。
華北地區的標準高是基于當地經濟技術水平和受納水體環境容量,并進行系統分析和綜合考量。同樣,如果有些地方沒有必要,就不要盲目地遵循升級改造的趨勢。
二、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應從何下大力氣?
2018年農村人居環境整治三年行動實施以來,各地區全面扎實推進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扭轉了農村長期以來存在的臟亂差局面。雖然取得了長足發展,但農村污水治理很有很遠的路要走。因此為加快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提升,今年1月25日五部門聯合發布《農業農村污染治理攻堅戰行動方案(2021—2025年)》。
其中針對加快推進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方案中明確指示要分區分類推進治理。
1、京津冀、長江經濟帶、粵港澳大灣區、黃河流域、水質改善控制單位等地區優先治理,說明這些地區是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的重點地區。
2、其次,在平原、山區、丘陵、缺水、寒冷、生態環境敏感等典型地區開展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試點。這表明,每個城市的這些角落都值得環保企業的關注。
3、同時,這些地方以資源利用和可持續治理為導向,選擇符合農村實際情況的生活污水處理技術,優先推廣運行成本低、管理保護簡單的處理技術。
4、最后,鼓勵居住分散地區探索人工濕地、土壤滲濾等生態處理技術,積極推進農村生活污水資源化利用。
該方案中還提到,“將農業農村污染治理存在的突出問題列入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范疇,強化農業農村污染治理突出問題監督“。這將對農村人居環境治理產生很強的推動力,畢竟環保督察的威力大家還是有目共睹的。
同時,地方標準的實施不僅要停留在指標上,還要充分考慮地區污水的水質、水量和接收水的環境容量。我們不應該盲目地遵循這一趨勢,否則“高標準”只能被擱置,不能發揮水質改善的社會效益。更不用說為了“統一”排放標準,在政策實施中“一刀切”了。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是一個每個人都想進入的領域。但目前的問題并不是沒有標準,而是有些標準仍然很混亂。不是缺乏技術實力,而是適應當地條件。俗話說“得農村者,得天下”,所以企業想要分享一杯羹,就必須遵循當地的標準,因地制宜。
31省市部分標準內容:
1、北京市
2019年1月7日,北京市制訂并發布《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11/ 1612-2019)。對于新(改、擴)建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標準分一級、二級、三級等三檔、一、二級標準又分為A、B標準,分別對應了不同的處理規模和排放去向。設置的包括pH、SS、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動植物油等控制指標。并且指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宜因地制宜,優先選用生態處理工藝。
2、上海市
上海市《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31/1163-2019)于2019年7月1日實施,標準分一級A、一級B兩檔標準,設置的包括pH、化學需氧量、SS、氨氮、總氮、總磷、陰離子表面活性劑、動植物油等控制指標。同時要求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應合理處理處置,并遵循資源化利用優先的原則。經處理污泥達到相應泥質標準后,可就地還田、還林。
3、廣東省
廣東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DB 44/2208-2019)于2020年1月1日起實施,標準分一級、二級、三級等三檔標準,設置的包括pH、懸浮物、化學需氧量、氨氮、動植物油、總磷、總氮等控制指標。同時指出提升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有利于改善農村人居環境。
4、江蘇省
江蘇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32/ 3462-2020),標準于2020年11月13日起施行。值得一提的是,該標準用于設計日處理能力<500 m3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5、湖南省
湖南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43/1665-2019 ),于2020年3月31日正式實施。適用于處理規模小于500m3/d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該標準填補了湖南省農村生活污水排放標準的“空白”,對提升湖南省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6、湖北省
湖北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42/1537—2019),于2020年7月1日正式實施。針對農村水體黑臭問題,該標準選擇PH、化學需氧量、懸浮物和氨氮4項污染物作為基本控制指標,工藝可達標性強;總氮、總磷和動植物油3項污染物則作為選擇控制指標。本標準適用于除城鎮建成區以外地區且規模小于500m3/d(不含)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7、山東省
山東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處置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37/ 3693-2019),于2020年3月27日起實施。標準選取pH值、化學需氧量、懸浮物、氨氮四項作為基本控制指標。另外,標準選取總氮、總磷、糞大腸菌群數、動植物油四項作為條件性控制指標。本標準適用于規模小于500 m3/d(不含)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處置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8、山西省
山西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14/726-2019)于2019年11月1日起實施。山西省農村污水處理標準共分為3個級別,主要依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規模和排水去向來劃分。
9、河南省
河南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41/1820-2019)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本標準規定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監測要求,以及實施與監督等內容。本標準適用于規模小于500 m3/d(不含)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10、河北省
河北省《農村生活污水排放標準》(DB13/2171-2020),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標準選取pH值、化學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懸浮物、總氮、氨氮、總磷、陰離子表面活性劑、動植物油、糞大腸菌群數等指標。本文件適用于處理規模在5m3/d(含)~500m3/d(不含)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11、天津市
天津市《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12/ 889-2019),于7月10日起實施??刂祈椖堪╬H值、懸浮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和動植物油共7項指標。適用于規模小于500m3/d(不含)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不適用于混入工業廢水或畜禽養殖廢水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12、浙江省
浙江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33/973-2021),于2022年1月1日正式實施。標準選取pH值、化學需氧量、懸浮物、氨氮、總氮、總磷、動植物油、糞大腸菌群數等指標。
13、安徽省
安徽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 34/3527-2019),于2020年1月1日實施。標準選取pH值、化學需氧量、懸浮物、氨氮、總氮、總磷、動植物油、糞大腸菌群數等指標。適用于處理規模小于500m3/d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14、福建省
福建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35/1869—2019),于2019年12月1日起執行。標準選取pH值、懸浮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動植物油等指標。適用處理規模在500噸/日以下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15、江西省
江西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36/1102-2019)于2019年9月1日實施。指南規定了除城鎮建成區以外地區的單個處理規模小于500m3/d(不含)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16、廣西壯族自治區
廣西壯族自治區廣西《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45/2413-2021)于2022年6月27日正式實施,本標準規定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監測、實施與監督等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建成區以外地區規模小于500 m3/d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500 m3/d及以上規模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參照GB 18918執行。
17、遼寧省
遼寧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21/ 3176—2019)于2020年3月30日正式實施。遼寧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標準重點控制PH、懸浮物(SS)、化學需氧量(COD)、氨氮、總氮、總磷、動植物油七個水污染物指標。適用于規模小于 500m3/d(不含)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18、吉林省
吉林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22/3094-2020),于2020年4月1日發布并實施。適用于全省設計規模500m3/d以下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填補了吉林省農村生活污水的標準體系“空白”,為農村生活污水排放監管提供技術支撐。
19、黑龍江省
黑龍江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23/ 2456-2019),于2019年9月27日正式實施。適用于規模小于500 m3/d (不含)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20、海南省
海南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 46/ 483-2019 )于2019年12月15日施行。適用于規模小于500 m3/d (不含)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21、重慶市
重慶市《農村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 50/ 848-2021),規定了重慶市農村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
22、四川省
四川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于2020年1月1日開始執行?!稑藴省穱栏癜凑諊乙?,根據我省農村生活污水單戶污水量少、排放分散、水質水量波動大的特點,參考北京、天津、江西等9個?。ㄊ校┚幹茦藴实慕涷?,兼顧農村地區的經濟承受能力和管理水平,確定了控制指標、排放限值、監測方法和實施監督等規定,填補了四川省農村地區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標準的空白。
23、貴州省
貴州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52 1424-2019 )于2019年9月1日實施,該標準規定了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一般要求、排放控制要求、監測要求、實施與監督。適用于除城鎮建成區以外的500 m3/d以下規模(不含)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24、云南省
1、云南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53/T 953-2019)于2019年12月23日實施,該標準適用于500 m3/d以下規模(不含500 m3/d)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2、昆明市《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5301/T 51-2021),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實施。本標準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與分析、實施與監督等做出了規定。本標準適用于500 m3/d以下規模(不含500 m3/d)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25、陜西省
陜西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61/1227-2018),于2020年1月正式實行。陜西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值分為三大類:特別排放值、一級標準、二級標準。其中排入具有飲用水源功能的湖庫岸邊外延2千米范圍執行特別排放標準;排入符合GB3838地表II類、III類水域執行一級標準;排入GB3838IV類、V類水域執行二級標準。
26、甘肅省
甘肅省地方標準《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62/T 4014-2019)于2019年9月1日實施。
27、青海省
青海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DB63/T 1777-2020)于2020年7月1日實施。
28、寧夏回族自治區
寧夏回族自治區《寧夏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64/700-2020),于2020年5月28日起正式實施?!杜欧艠藴省愤M一步明確了適用范圍,提高了標準的適用性,并全面進行標準分級,保證標準的可操作性,能夠滿足我區當前農村生活污水環境管理要求,對保障飲用水安全和農產品安全,改善農村人居環境質量,推動美麗鄉村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29、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DB65 4275-2019)自2019年11月15日起實施。本標準適用于城鎮建成區以外的500 m3/d(不含)以下規模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
30、內蒙古自治區
內蒙古自治區《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污染物排放標準(試行)》(DBHJ/001-2020),于2020年4月1日正式實施?!稑藴省分饕鶕灾螀^農村牧區不同區位條件、排放去向、利用方式和人居環境改善需求,按照分區分級、寬嚴相濟、回用優先、注重實效、便于監管的原則制定,采取了嚴格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并規定了農村牧區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排放控制要求。為我市農村牧區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走上規范化、制度化、標準化提供重要技術支撐。
31、西藏自治區
西藏自治區《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54/T 0182-2019),于2020年1月19日起正式實施。本標準適用于西藏自治區城鎮建成區以外地區規模小于500m3/d(不含)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污染物排放管理。
1省市農村生活污水排放標準統計分析
1、各地排放標準
截止至2020年底,全國內地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均已發布地方的農村污水排放標準,各地標準的相繼印發,為當地大量建設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工程提供了統一的標尺,為農村環境管理的提供了重要依據,有效地提升了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各地已印發排放標準匯總如表1所示。
內地31省市農村污水排放標準匯總
2、收集范圍
關于農村生活污水的定義決定了農村生活污水的收集處理范圍,對全國內地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印發排放標準中農村生活污水的定義進行統計分析,總結農村生活污水來源主要包括以下5個方面:
1、農村居民生活污水:沖廁、洗滌、洗浴和廚房排水;
2、農村公用設施污水:學校、農村機關、醫療機構等;
3、餐飲等經營性場所污水:旅館、飯店、農家樂等;
4、農業生產污水:家庭農副產品加工廢水、畜禽養殖廢水;
5、工業廢水。
圖為各地農村污水收集范圍統計
各地排放標準中關于農村生活污水的定義存在一定差異,31個地方標準中都明確包含農村居民生活污水,且明確不包含工業廢水。而農村公用設施、餐飲等營業場所及農業生產污水在各地排放標準的定義中略有差別。在農村生活污水定義中明確包含農村公用設施及農村經營性場所污水納入的地區約占一半,農家樂等經營性場所納入的地區占60%,而將家庭農副產品加工及畜禽養殖廢水納入收集范圍的地區僅有約兩成。
農村生活污水的定義將影響后期農村生活污水處理項目收集范圍的確定。為落實《農村人居環境整治三年行動方案》要求,有效改善農村生活環境,原則上應收集農村生活污水。由于農村污水不能實施有效的排放許可管理,如經營場所污水、家庭農副產品加工、散養畜禽養殖廢水等高濃度廢水不能納入農村生活污水收集處理范圍,不可避免地繼續隨機排放,不能達到改善生活環境的效果。
根據《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制訂技術導則》(HJ 945.2-2018)要求,對于其他水污染物,如果排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應根據行業污水特征、污染防治技術水平以及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處理工藝確定間接排放限值,原則上其間接排放限值不寬于GB 8978規定的相應間接排放限值,但對于可生化性較好的農副食品加工工業等污水,可執行協商限值。
家庭農副食品加工和自由放養畜禽養殖廢水屬于可生化性較好的污水,農村污水排放標準適用于日處理量500m3在以下范圍內,整體水量較小,農村生活污水應全部納入收集處理,但考慮到污水處理設施的穩定運行要求,不符合設施進水要求的污水應增加預處理要求,如果餐飲廢水需要隔油處理,醫療機構廢水需要消毒,家庭副產品加工和畜禽養殖廢水需要厭氧處理后接入。
3、控制指標
統計各地排放標準控制指標,共涉及不同指標13項,主要可以分成如下6類:
1、有機污染物:BOD5、COD、動植物油;
2、營養型污染物:氨氮、總磷、總氮;
3、無機污染物:SS、全鹽量、氯化物;
4、洗滌用品使用產生污染物:陰離子表面活性劑;
5、生物指標:糞、大腸菌群、蛔蟲卵數;
6、其他指標:pH。
圖為各項指標在各地排放標準中的控制要求情況統計
3.1 共性指標
31個地區均設置了pH、COD、SS的控制要求;除新疆外,30個地區對氨氮和總磷提出了控制要求;設置動植物油、總氮控制要求的地區約占九成,此七項指標為各地主要控制指標。
從指標設置的統計情況易發現,各地指標均共同提出了對有機污染物和營養型物質的控制要求,對于農村生活污水來說,有機污染物產生量較大,并較廣泛地存在于環境中,是重要的代表性污染物;氮磷等元素含量過多則會造成水體富營養化,對生態環境危害較大,此兩類污染物為農村地區主要代表性污染物,是農村生活污水污染的關鍵問題和導致污染的關鍵因子。
3.2 特色指標
山東、江蘇、浙江等七個地區設置了糞大腸菌群的控制要求;江蘇、上海、寧夏、青海四地設置了陰離子表面活性劑的控制要求。
糞大腸菌群數一般作為重要的生物性指標進行控制,若對該項指標進行限定,處理工藝最后須設消毒設施。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是否設置消毒單元在業界一直存在較多討論。
許明珠等認為糞大腸菌群數能夠較好反映化糞池建設質量和處理效果,且該指標能較好地反映農村地區的衛生狀況,應予以控制。
馮欣等在編制遼寧省農村生活污水排放標準時認為糞大腸桿菌主要來自糞便污水,遼寧省農村目前水沖廁所使用比例較低,并且要對糞大腸桿菌指標進行控制,處理設施必須設置消毒單元,目前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普遍不具備消毒運行條件,故未予以控制。
對糞大腸菌群數的控制要求會提高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工藝的復雜,增加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的建設及運行成本,應綜合技術經濟考慮。對于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規模小,土地消納量大,對環境影響小,生物污染并非農村生活污水的關鍵污染因子,對糞大腸菌群數可不提強制要求,建議在傳染病高發季節間歇性投加消毒劑。
洗滌用品使用產生污染物:考慮到一般情況下原水LAS濃度較低,且COD達標的情況下LAS均能達標,因此大部分地區都未對LAS進行控制。上海、江蘇等地考慮含有鄉村旅游污水的農村污水,其LAS濃度較高,針對處理含有鄉村旅游污水的處理設施提出LAS指標控制要求。
3.3 特性指標
在地區特性的指標方面,北京市提出BOD5的控制要求;寧夏將蛔蟲卵數、全鹽量、氯化物等作為控制指標。
寧夏提出的蛔蟲卵數、全鹽量、氯化物等控制要求為三級標準的排放要求,相應的指標限值與《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 5084-2005)一致,而三級標準出水也即用于農田灌溉的儲水塘、儲水渠等農業灌溉水體的污水。其它地區雖沒有明確將蛔蟲卵、全鹽量、氯化物列入控制指標,但均提出了污水綜合利用需要滿足相應的標準要求,當回用于農田灌溉的,均提出了應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 5084-2005)要求,因此此三項控制指標全國各地排放標準的控制要求本質上是一致的。
內地僅北京的排放標準中,同時對BOD5和COD提出控制要求,由于BOD5的檢測時間較長、檢測較為不便,絕大部分地區都采用COD作為污水有機污染物指標,在實際檢測監測中更利于操作。因此,采用COD作為控制指標比較符合農村基礎條件。
4、污水排放標準的分區、分類、分級
農村生活污水排放標準中的污染物濃度的確定要綜合農村不同區位條件、村莊人口聚集程度、污水產生規模、排放去向和人居環境改善需求等條件,按照分類分級的要求予以確定,分類確定控制指標和排放限值。各地排放標準中,均結合排水去向及設施規模,制定了控制指標的分級標準,廣東、山東等地結合排水去向水體的環境功能及設施的規模,設置了分級控制標準。上海、北京根據排水去向設置了兩級控制標準,排入Ⅲ類及以上水質控制區采用一級A標準,其他地區采用一級B標準。
當出水進入農業灌溉、漁業或其他資源利用回用時,各地排放標準中均明確要求相關控制指標應滿足國家或地方相應的水質標準。
5、指標限值
各地排放標準中指標限值按照分區分級、寬嚴相濟原則確定,各地標準限值根據各地水環境控制要求不同而有所差異。通過對各地排放標準主要控制指標COD、SS、氨氮和總磷的限值情況進行了一個統計和橫向分析,以了解限值總體情況。
圖為各地COD指標限值區間
從COD指標限值上看,河北、北京、廣東的COD限值最嚴,其最高限值分別為20、30、40mg/L,均小于50mg/L,嚴于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一級A的控制要求,河北COD最高限值達到地表II類水標準,北京COD最高限值達到地表Ⅲ類標準,廣東COD最高限值達到IV類水標準。
而COD最低限值中,天津、上海、山西要求最高,分別為60、60、80mg/L,均嚴于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二級控制要求;寧夏、甘肅、新疆、西藏等西部地區COD最低限值要求為200mg/L,低于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三級控制要求,控制要求較為寬松。
大部分地區的COD限值位于50~120 mg/L,與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一級A到二級控制要求相當。
圖為各地SS指標限值區間
從SS指標限值上看,河北、上海、江蘇的SS限值最嚴,其最高限值為10mg/L,達到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一級A的控制要求,重慶SS最高限值為30mg/L,為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二級控制要求。
而SS最低限值中,天津、上海要求最高為20mg/L,與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一級B控制要求一致;寧夏、甘肅、新疆等西部地區最低限值要求為100mg/L,低于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三級控制要求,控制要求較為寬松。
大部分地區的SS限值位于20~50 mg/L,與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一級B至三級控制要求相當。
圖5 各地氨氮指標限值區間
從氨氮指標限值上看,河北、北京的氨氮限值最嚴,其最高限值分別為1、1.5mg/L,嚴于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一級A的控制要求;重慶氨氮最高限值為20mg/L,較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一級A控制要求低,控制要求相對寬松。
而氨氮最低的限值中,天津、清海要求最高,分別為8、10mg/L,與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一級B控制要求相當。
大部分地區的氨氮限值位于8~25 mg/L,與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一級B至二級控制要求相當。
圖為各地總磷指標限值區間
從總磷指標限值上看,河北、北京的總磷限值最嚴,其最高限值分別為0.2、0.3mg/L,嚴于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一級A的控制要求0.5 mg/L,重慶總磷最高限值為3mg/L,為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二級控制要求,控制要求相對寬松。新疆未對總磷提出控制要求。
而總磷最低的限值中,北京、廣東要求最高,為1mg/L,與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一級B控制要求相當。
大部分地區的總磷限值位于1~3 mg/L,與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一級B至二級控制要求相當。
從各地排放標準主要控制指標的限值看,總體上東部發達地區指標控制偏嚴,西部欠發達地區較松。各地的控制指標限值總體上處于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一級B至二級控制要求,并結合各地實際,在此城鎮排放標準基礎上做出寬嚴相濟的調整,總體上與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及地區的水環境容量相匹配。
6、監測
大部分地區的排放標準中,都未對監測做特別要求,主要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污染源監測技術規范的規定執行?,F行主要的污染源監測技術規范主要有《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HJ 819-2017)及《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T 91-2002)。根據該兩項監測技術規范,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排放監測主要有三方面:
(1)項目竣工環保驗收監測。污水處理設施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要求監測頻次能反映真實排污情況和環境保護治理設施的處理效果,并應使工作量最小化。
對生產穩定且污染物排放有規律的排放源,應以生產周期為采樣周期,采樣不得少于2個周期,每個采樣周期內采樣次數一般應為3~5次,但不得少于3次。
(2)監督性監測。地方環境監測站對污染源的監督性監測每年不少于1次,如被國家或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列為年度監測的重點排污單位,應增加到每年2~4次。因管理或執法的需要所進行的抽查性監測或對企業的加密監測由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3)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廢水排放量大于100m3/d,應安裝自動測流設施并開展流量自動監測。
農村生活污水一般為非重點排污單位,主要監測指標的最低監測頻次為季度,其他監測指標最低監測頻次為年。
由于農村生活污水監測未做特別規定,按現行監測技術規范,其要求與城鎮污水處理廠一致。由于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大都規模較小,數量多且設施分散,污水的采樣及監測的成本及難度都大大增加。一個縣市的農村污水設施數以千計,按城鎮的監測規范執行,對地方監測站的能力及負荷都提出了巨大的挑戰。部分縣市在建農村生活污水項目連驗收監測都存在巨大困難,是農村污水排放標準執行中需要正視的問題。
7、污泥處理處置
大部分地區的排放標準中,都未對污泥做特別要求,江蘇、浙江等少數地區提及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中產生的污泥提出處理原則,要求污泥應根據工藝類型及運行管理要求定期清掏并根據各地實際情況進行處理處置,當回用于農用或園林綠化時,應滿足相關的回用標準。由于農村生活污水設施普遍規模不大,剩余污泥的量較小,單獨處理并不經濟也不現實,應結合現階段國家推進縣域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行動,以縣域為單位統籌考慮,統一處理或考慮將污泥與農村生活垃圾合并處理,排放標準中有必要結合污泥的處理處置路線因地制宜提出控制要求。
8、結論
各地農村生活污水排放標準的相繼推出,填補了農村生活污水的標準體系空白,為農村環境管理提供了重要依據,有效地提升了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
各地農村生活污水的定義略有差異,按農村人居環境整治要求,宜對農村生活污水的范圍作擴大解釋,對農村生活實際存在的污水來源,原則上應采用應收盡收,對影響處理設施的污水增加預處理要求。
各地排放標準指標選擇反映了農村生活污水的代表性污染物,從指標限值看,各地排放標準都采用了分區分級、寬嚴相濟的原則,總體上東部發達地區指標控制偏嚴,西部欠發達地區較松,這與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及地區的水環境容量相匹配。
農村生活污水設施的監測各地標準未做特別規定,執行城鎮污水設施的監測標準對于農村地區來說,存在現實困難,有待進一步研究解決。
農村生活污水剩余污泥處理處置應以縣域為單位統籌考慮,統一處理或考慮將污泥與農村生活垃圾合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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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農村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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