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南為全文推薦。
批準部門:上海市水務局。
主持單位:上海市水利管理事務中心。
主編單位:上海市水利管理事務中心、上海碧波水務設計研發中心。
參編單位: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上海市政工程設計研究總院(集團)有限公司,上海市城市建設設計研究總院(集團)有限公司,上海市水利工程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市環境科學研究院,上海環境保護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胡險峰、時珍寶、杜曉舜、李瑜、嚴寒、胡昕曄、陳睿、劉利、翁晏呈、黃彰奕、楊靜泊、孫如馭、盧峰、譚學軍、郁片紅、張顯忠、洪祖喜、陳靜、李宗強、劉奇奇、劉俊、王培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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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1、范圍
本文件提供了上海市市域范圍內新(改、擴)建的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涉及的基本規定、規劃與設計、施工與驗收、運維與管理等內容。
本文件適用于上海市市域范圍內新(改、擴)建的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規劃與設計、施工與驗收、運維與管理工作。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3096 聲環境質量標準
GB 4284 農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標準
GB 5084 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GB 50014 室外排水設計標準
GB 50015 建筑給水排水設計標準
GB 50141 給水排水構筑物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GB 50265 泵站設計規范
GB 50268 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GB 50300 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
GB 50334 城鎮污水處理廠工程質量驗收規范
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術標準
GB 50352 民用建筑設計統一標準
GB 51221 城鎮污水處理廠工程施工規范
GB/T 12801 生產過程安全衛生要求總則
GB/T 18920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雜用水水質標準
GB/T 18921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觀環境用水水質
GB/T 19001 質量管理體系要求
GB/T 19002 質量管理體系 GB/T 19001-2016應用指南
GB/T 28742 污水處理設備安全技術規范
GB/T 31722 信息技術安全技術信息安全風險管理
GB/T 37044 信息安全技術物聯網安全參考模型及通用要求
GB/T 50290 土工合成材料應用技術規范
GB/T 50903 市政工程施工組織設計規范
GB/T 51347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工程技術標準
CJJ 6 城鎮排水管道維護安全技術規程
CJJ 60 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規程
CJJ 68 城鎮排水管渠和泵站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規程
CJJ 124 鎮(鄉)村排水工程技術規程
CJJ/T 54 污水自然處理工程技術規程
CJJ/T 163 村莊污水處理設施技術規程
HJ 576 厭氧-缺氧-好氧活性污泥法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
HJ 2009 生物接觸氧化法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
HJ 2010 膜生物法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
HJ 2014 生物濾池法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
JB/T 14095 農村生活污水凈化裝置
JGJ 59 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
SL 588 水利信息化項目驗收規范
SL/T 231 聚乙烯(PE)土工膜防滲工程技術規范
DB31/T 1163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DG/TJ 08-2100 人工濕地污水處理技術規程
DG/TJ 08-2110 城鎮排水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DGJ 08-903 現場施工安全生產管理規范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農村生活污水 rural sewage
農村居民生活產生的污水(含鄉村旅游污水),主要包括洗滌、淋浴和廚廁等排放的污水,不包括混有工業廢水或規?;B殖廢水的污水。
3.2 廁所污水 black water
人排泄及沖洗糞便產生的高濃度生活污水,也稱為黑水。
3.3 生活雜排水 grey water
農村居民家庭廚房、洗衣、清潔和洗浴產生的污水,也稱為灰水。
3.4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ies
對農村生活污水進行收集處理的建筑物、構筑物及設備。
3.5 新(改、擴)建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 new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ies
本指南實施之日起新建、改建和擴建的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
3.6 分戶污水處理 onsite wastewater treatment
單戶或多戶的污水進行就地處理的方式。
3.7 村莊集中污水處理 rural centralized sewage treatment
村莊或一定范圍內農戶的污水經管網收集就近接入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處理方式。
3.8 納入城鎮污水管網處理 rural sewage into urban sewers
村莊污水經污水支管收集后直接納入城鎮污水管網,由城鎮污水處理廠統一處理的方式。
3.9 缺氧/好氧工藝 anoxic/oxic process
污水經過缺氧、好氧交替狀態處理,提供總氮去除率的生物處理工藝,簡稱A/O工藝。
3.10 厭氧-缺氧-好氧工藝 anaerobicanoxicoxic activated sludge proces
指通過厭氧區、缺氧區和好氧區的各種組合以及不同的污泥回流方式來去除水中有機污染物和氮、磷等的活性污泥法污水處理方法,簡稱A/A/O工藝。
3.11 生物濾池工藝 biofilter
依靠污水處理構筑物內填料的物理過濾作用,以及填料上生物膜的生物降解作用聯合去除污水中污染物的污水處理方法。由池體、濾料、布水裝置和排水系統組成。
3.12 生物接觸氧化工藝 biologial contact oxidation process
指一種好氧生物膜污水處理方法,該系統由浸沒于污水中的填料、填料表面的生物膜、曝氣系統和池體構成。在有氧條件下,污水與固著在填料表面的生物膜充分接觸,通過生物降解作用去除污水中污染物的污水處理方法。
3.13 膜生物反應器工藝 membrane bioreactor process
指把生物反應與膜分離相結合,以膜為分離介質替代常規重力沉淀固液分離獲得出水,并能改變反應進程和提高反應效率的污水處理方法,簡稱MBR工藝。
3.14 人工濕地 constructed wetland
人工濕地是模擬自然濕地的結構與功能,利用過濾和生物降解作用處理污水的設施。
3.15 有限空間 confined spaces
封閉或部分封閉、進出口受限但人員可以進入、未被設計為固定工作場所,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間。
4、基本規定
4.1 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是系統工程,宜以區級行政區域為單元,實行統一規劃和建設、分步實施,合理處理近期與遠期、集中與分散、排放與利用的關系。
4.2 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應根據水功能區劃的要求,與區域總體規劃、污水專業規劃、郊野單元規劃、農村及農業等相關規劃相銜接。
4.3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位置和用地的選擇,應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并有利于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維管理,減少對周邊環境的影響。
4.4 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應根據市政府數字化轉型的要求,建立綜合管理平臺。
4.5 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應注重綠色、生態、節能、低碳和資源化利用,符合國家碳達峰、碳中和的要求。
4.6 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應遵循“因地制宜、工藝成熟、水質達標、資源利用、建管并重、智慧運維”的原則。
5、規劃與設計
5.1 一般規定
5.1.1 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規劃與設計,應綜合考慮村莊布局、村民生活習慣、人口規模和集聚程度、地形地貌、經濟發展和施工條件等因素。
5.1.2 排水體制應采用雨污分流制,嚴禁雨污水混接。
5.1.3 對于三年內無撤并計劃的撤并村,應納入當地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系統統一建設,或選用可重復利用的一體化污水處理設施就地處理。
5.1.4 管道應選用基礎簡單、接口防漏性能良好、施工快捷方便、質量安全可靠的管材。
5.1.5 納入城鎮污水管網處理的農村生活污水應充分考慮接入的水力條件,并防止城鎮污水管網高水位引起的倒灌和污水冒溢。
5.1.6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宜根據進水水質特點和排放要求,因地制宜地選擇技術先進、工藝成熟、便于維護的處理工藝。宜優先選擇 A/O(A/A/O)、生物濾池、生物接觸氧化、MBR、人工濕地等生物生態工藝及其組合工藝。
5.1.7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設計,應充分考慮冬季低溫的影響,必要時采取保溫措施。
5.1.8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應采取防滲措施,不得污染地下水。
5.1.9 深度超過 1.2 m 的構筑物、罐(箱)體的檢查(修)口及檢查井應設置防墜裝置。
5.1.10 對有人員作業的有限空間,應采用自動化設備監測硫化氫(H2S)、甲烷(CH4)等有害氣體濃度,保障設施運行安全與運維人員人身安全。
5.1.11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和污泥宜進行資源化利用。
5.2 水量和水質
5.2.1.1 設計水量應根據實地調查數據確定。
5.2.1.2 當缺乏實地調查數據時,設計水量應根據當地人口規模、用水現狀、生活習慣、經濟條件、地區規劃等確定或參考其他類似地區排水量確定,也可根據表 1 的數值和排放系數確定。
5.2.1.3 設計水量應按實際居住人口計算,年累計居住時間小于 60 天的居民可不計入。地下水滲入量應按生活污水量的 10%計。
5.2.2 水質
5.2.2.1 設計水質應根據實地調查數據確定。
5.2.2.2 當缺乏實地調查數據時,設計水質宜根據當地用水現狀、生活習慣、經濟條件、地區規劃等確定或參考其他類似地區排水水質確定,也可按表 2 的數值確定。
5.2.2.3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直接排放河湖水體時,出水水質應按上海市 DB31/T1163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執行。
5.2.2.4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用于灌溉、雜用水、景觀環境用水等資源化利用時,出水水質應按現行國家和地方標準的有關規定執行。
4.4.3 對分布在城鎮周邊,具備將生活污水納入城鎮污水管網的條件,并符合城鎮污水處理廠的設計進水水質與水量要求的農村地區,應將農村生活污水納入城鎮污水處理廠進行集中處理,執行 GB/T 31962 規定。
5.3 處理模式選擇
5.3.1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主要有分戶污水處理、村莊集中污水處理、納入城鎮污水管網處理三種模式,并應按管網敷設條件、人口集聚程度和納入城鎮污水管網的條件等確定污水處理模式,探索推進農村生活污水資源化利用。
5.3.2 距離城鎮污水管網 3 km 以內的村莊,應通過經濟技術比較,優先選用納入城鎮污水管網處理模式。
5.3.3 人口規模較大、聚集程度較高、距離城鎮污水管網3km以上的村莊,優先選用村莊集中污水處理模式,污水量宜大于5m3/d。
5.3.4 人口規模較小、居住較為分散、距離城鎮污水管網3km以上的村莊,可選用分戶污水處理模式。
5.4 處理設施選址
5.4.1 處理設施選址應綜合考慮交通、土地權屬、土地利用現狀、水環境容量、地面高程等因素,宜選擇公共用地,并盡可能利用邊角地。
5.4.2 處理設施選址應考慮自然條件及特點,包括地形地貌、水文、主導風向及工程地質條件等因素,宜位于地勢相對較低以及當地村民聚居區的夏季主導風向下風向。
5.4.3 處理設施選址應考慮管道敷設路由,盡可能避免管道穿越河道和農田。
5.4.4 處理設施選址應便于接電和出水排放,便于出水和污泥的資源化利用。
5.4.5 處理設施布置應考慮與敏感目標、周邊景觀的相容性以及土地利用的可行性,宜采用地下式或半地下式,并做好防澇措施。
5.5 污水收集
5.5.1 管道布置應遵循接管短、彎頭少、排水通暢、便于維護、外觀整潔的原則。管道設計可按現行標準 GB 50015《建筑給水排水設計標準》的有關規定執行。
5.5.2 室內排水器具應設置室內存水彎,水封高度不應小于 50 mm。
5.5.3 庭院內洗滌池的下水預留管應與地下污水收集管采用密閉方式連接,并高于地面20cm以上,防止周邊雨水匯入。
5.5.4 農戶接戶井前的室外管道在交匯、轉彎、跌落、管徑改變及直線管段大于20m 時,應設置檢查井或檢查口。
5.5.5 接戶井宜選用預制化成品,應便于清掏,并設有醒目標識。
5.5.6 農村居民住宅廁所污水和生活雜排水應分開收集。廁所污水和農戶散養畜禽污水應先經化糞池處理,廚房排水宜設置隔油池。
5.5.7 化糞池宜采用成品化糞池,可設置多個開口以便于日常清掏,并設置防蟲和通風裝置。
5.5.8 化糞池容積應包括污泥貯存容積,污水在化糞池中停留時間不宜小于12h。
5.6 污水輸送
5.6.1 管道
5.6.1.1 污水管道斷面應按規劃期內的最高日最高時設計流量設計。
5.6.1.2 管道的最小覆土深度應根據外部荷載、管材強度和土壤冰凍情況等條件確定。在機動車道下不宜小于 0.7 m,在非機動車道、田埂或綠化帶下的管道覆土深度可酌情減小,但不宜小于 0.4 m。
5.6.1.3 位于機動車道下的塑料管,其環剛度不宜小于 8 kN/㎡,位于非機動車道下、田埂或綠化帶下的塑料管,其環剛度不宜小于 6 kN/㎡。
5.6.1.4 采用重力流時,應盡量依靠地形坡度收集污水,節約污水收集運行費用,污水管道及其坡度宜根據排水量及流速確定。污水收集管道最大設計充滿度為 0.5,干管最小管徑為 DN200。
5.6.1.5 敷設重力流污水收集管道有困難的地區,可采用正壓(負壓)收集系統,也可采用組合方式。
5.6.1.6 納入城鎮污水管網處理時,應測定接入點處城鎮污水管網最高水位,通過沿線水頭分析,對難以接入或有倒灌風險的地區,在距離接入點最近的中途輸送泵末端應設置高位井,下游農戶污水應在該泵站前接入。
5.6.1.7 管道的其他設計要求可按現行國家和地方標準的有關規定執行。
5.6.2 檢查井
5.6.2.1 在室外管道交匯、轉彎、跌落、管徑改變、坡度改變及直線管段上每隔一定距離處應設置檢查井,管道和檢查井應采用柔性連接方式。
5.6.2.2 檢查井宜采用成品檢查井。
5.6.2.3 直線管段檢査井的最大間距宜按表 3 的規定取值。
5.6.3 泵站
5.6.3.1 當重力流污水管道埋設達到一定深度時,應設置污水提升泵站。
5.6.3.2 泵站的設計流量,應按泵站進水總管的最高日最高時流量計算確定。
5.6.3.3 泵站的設計揚程,應根據設計流量時的集水池水位與出水管渠水位差、水泵管路系統的水頭損失以及安全水頭確定。
5.6.3.4 泵站設置應充分考慮積水風險,集水池頂部高程應高于周邊環境 30 cm 以上,且設置排水設施。
5.6.3.5 泵站設置應方便接電,供電宜按三級負荷等級設計,特定要求下可按二級負荷等級設計。
5.6.3.6 農村生活污水提升泵站一般采用潛污泵,并應設置備用泵。
5.6.3.7 泵站集水池前宜設置格柵,格柵井宜與集水池合建。
5.6.3.8 集水池有效容積應滿足最大一臺潛污泵每小時啟動次數不大于 6 次。
5.6.3.9 集水池底坡向集水坑的坡度不宜小于 0.1。
5.6.3.10 集水池上宜采用強度較高、可自鎖的輕質材料蓋板,蓋板上宜設吊裝孔、人孔和通風孔。
5.6.3.11 泵站的其他設計要求可按現行國家和地方標準的有關規定執行。
5.7 污水處理
5.7.1 預處理
5.7.1.1 農村生活污水集中處理應設置預處理設施。
5.7.1.2 預處理設施包括格柵和調節池,宜設于化糞池和二級生物處理構筑物之間。
5.7.1.3 應根據處理規模選擇格柵,一般選用人工格柵,水量較大時可采用機械格柵。
5.7.1.4 調節池宜采用強度較高、可自鎖的輕質材料蓋板。
5.7.1.5 調節池容積應根據污水水質、水量變化情況確定,有效停留時間不宜小于12h。
5.7.2 處理工藝
5.7.2.1 A/O(A/A/O)工藝
5.7.2.1.1 A/O(A/A/O)工藝宜用于水量、水質較不穩定,脫氮(除磷)要求較高的情況,A/O 工藝宜用于出水要求達到 DB31/T 1163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一級 B 及以上的情況,A/A/O 工藝宜用于出水要求達到 DB31/T 1163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一級 A 及以上的情況。該工藝還包括改良型,如 SBR、MBBR、凈化槽等。
5.7.2.1.2 宜根據污泥沉降比、混合液污泥濃度及污泥齡合理確定污泥排放周期和排放量等技術參數,并考慮低溫對技術參數的影響。
5.7.2.1.3 工藝相關參數應按 HJ 576 《厭氧-缺氧-好氧活性污泥法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執行。
5.7.2.2 生物濾池工藝
5.7.2.2.1 生物濾池工藝宜用于水量、水質較穩定,環境敏感度不高,運維要求簡便,出水要求達到 DB31/T 1163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一級 B 及以上的情況。
5.7.2.2.2 生物濾池的濾料應采用強度大、不易磨損、孔隙率高、比表面積大、比重小,同時化學物理穩定性好、易掛膜、生物附著性強、耐沖洗和不易堵塞的材料。
5.7.2.2.3 為保障污水處理效果,應確定濾料反沖洗周期或更換周期。
5.7.2.2.4 應合理確定布水、曝氣的方式,實現均勻布水和曝氣,避免污水短流和曝氣死角。
5.7.2.2.5 生物濾池工藝主要設計的技術要求應按 HJ 2014 《生物濾池法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
5.7.2.3 生物接觸氧化工藝
5.7.2.3.1 生物接觸氧化工藝宜用于水量、水質較不穩定,用地面積有限,出水要求達到DB31/T 1163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一級 B 及以上的情況。
5.7.2.3.2 生物接觸氧化池應根據進水水質和處理要求確定采用單級或多級接觸氧化。
5.7.2.3.3 生物接觸氧化池前應結合調節池設置初沉池,防止填料堵塞。
5.7.2.3.4 生物接觸氧化池應采用對微生物無毒害、易掛膜、質輕、高強度、抗老化和比表面積大的填料。
5.7.2.3.5 生物接觸氧化工藝主要設計的技術要求應按 HJ 2009 《生物接觸氧化法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
5.7.2.4 MBR 工藝
5.7.2.4.1 MBR 工藝宜用于水量、水質較不穩定,用地面積有限,運維成本承受度較好,出水要求達到 DB31/T 1163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一級 A 及以上的情況。
5.7.2.4.2 膜材料應選擇耐受生物降解性能好、抗污染能力強、機械強度高、熱穩定性和化學穩定性高以及能耐受高濃度化學藥劑反復清洗的材料,宜為親水性材料,且具有較好的經濟性。
5.7.2.4.3 MBR 工藝主要設計的技術要求應按 HJ 2010 《膜生物法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
5.7.2.5 人工濕地工藝
5.7.2.5.1 當有可供利用的土地和適用的場地條件時,人工濕地工藝宜作為組合工藝的深度處理段,也可用于經預處理后的分戶污水處理。
5.7.2.5.2 人工濕地應做好底部、側面和穿孔的防滲處理,應選用可靠的防滲材料和相應的保護層,并考慮水文地質條件對防滲系統的長期影響,防止地下水滲入和污染地下水。防滲的其他設計要求可按現行國家和地方標準的有關規定執行。
5.7.2.5.3 人工濕地主要設計的技術要求按 DG/TJ 08-2100《人工濕地污水處理技術規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5.7.2.6 組合工藝
5.7.2.6.1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穩定達標要求較高時,應根據處理規模、基礎條件、運維成本等選擇 A/O(A/A/O)、生物濾池、生物接觸氧化、MBR 等工藝與人工濕地工藝或其他除磷工藝的組合。
5.7.3 出水井
5.7.3.1 處理設施應設置出水井。
5.7.3.2 出水井應方便水質采樣和水質監測,并在附近設置醒目標識。
5.7.3.3 出水井的尺寸宜采用 500mm×500mm,結構形式宜采用預制式,井內應鑲貼淺色瓷磚。進水管距井底應不高于 10cm,出水管距井底應不低于 30cm。
5.7.4 附屬設施
5.7.4.1 附屬設施宜包括流量計、監控設備、標識牌、安全警示牌、電氣控制柜、設備房、防墜網、護欄、排放口、景觀綠化、便道等;特定要求下,宜設置水質監測設備、有毒易爆氣體檢測儀。
5.7.4.2 處理站點供電宜按三級負荷等級設計,特定要求下可按二級負荷等級設計。
5.7.4.3 標識牌宜包括處理站點信息標識牌、檢查井標識牌、污水流向標識牌、工藝段標識牌、出水排放口標識牌等。
5.7.4.4 應在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觸電、墜落等風險的設施附近設置安全警示牌。
5.7.4.5 處理站點四周宜設置護欄或圍欄,護欄或圍欄可采用塑料欄桿、塑木欄桿、不銹鋼欄桿或綠籬等。
5.7.4.6 景觀便道、綠化等附屬設施應與鄉村振興整體景觀相協調。
5.7.4.7 排放口管底設置應高于河道常水位,防止河水倒灌。
5.8 污泥處理
5.8.1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應進行無害化、減量化、穩定化處理,并引導進行資源化利用處置。
5.8.2 污水處理站點可結合污泥處理方式設置污泥臨時儲存設施,有條件的可納入城鎮污泥處理處置體系。
5.8.3 污泥處理可選擇濃縮(調理)、脫水、厭氧消化、好氧消化、生態處理、堆肥和干化等工藝,符合 GB 4284 《農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標準》的相關規定時,宜采用就近土地利用的資源化方式。
5.9 噪聲控制
5.9.1 處理設施產生的噪聲對人居環境造成污染時,應采取降噪措施。
5.9.2 噪聲控制方式可根據工程實際選擇機電設備防震措施和設置隔音棉等。
5.9.3 處理站點正常運行產生的噪聲應符合 GB 3096 《聲環境質量標準》的要求。
5.10 綜合管理平臺
5.10.1 綜合管理平臺應能實現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資產管理、運行監控、指揮監管、數據分析、移動終端應用等功能。
5.10.2 綜合管理平臺應根據工程規模、工藝特點和管理需求,確定污水輸送、處理、排放環節的監測指標。
5.10.3 鼓勵采用“少人(無人)值守,遠程監控”的模式建立污水處理站自動化控制系統,其數據采集和發布應統一接口,滿足綜合管理平臺建設要求。
5.10.4 污水處理站應采集鼓風機、水泵、加藥機、電表等設備的數據;對 50 m3/d(含)以上的污水處理站,宜增設在線水質監測儀表的信息采集。
5.10.5 信息化設施設備宜與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5.10.6 綜合管理平臺應采取網絡安全防護措施,按現行國家和地方標準的有關規定執行。
6、施工與驗收
6.1 一般規定
6.1.1 農村生活污水管道的施工與驗收可參照 DG/TJ 08-2110 《城鎮排水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的規定。
6.1.2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施工與驗收可參照 GB 50141 《給水排水構筑物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1221《城鎮污水處理廠工程施工規范》和 GB 50334 《城鎮污水處理廠工程質量驗收規范》的規定。
6.1.3 綜合管理平臺的驗收應按 SL 588 《水利信息化項目驗收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
6.2 施工
6.2.1 宜采用信息化手段,對施工過程中各環節關鍵要素上傳存檔,加強現場管理。
6.2.2 污水管道應進行嚴密性試驗。
6.2.3 為提升埋管施工后的路面美觀,對于具有雙向車道的路面,應至少設計半幅路面修復,對單向車道路面,應設計整幅路面修復。
6.2.4 施工過程中應注重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按建筑施工有關安全規范及標準執行。
6.3 驗收
6.3.1 工程驗收前,處理設施應當經過三個月的試運行,且每月度水質檢測指標應根據出水去向,達到上海市 DB31/T 1163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資源化利用相關水質標準的要求。
6.3.2 工程驗收應由建設單位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運維和質量監督等有關單位聯合進行。
6.3.3 工程驗收時,應核實驗收資料,并應對照設計方案進行復驗和外觀檢查。
6.3.4 工程驗收后,項目法人應將相關設計、施工和驗收的文件立卷歸檔。
6.3.5 檔案驗收應提供如下主要文件資料:工程項目的立項文件、招標投標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竣工驗收申請、工程質量監督報告、工程審價(審計)報告、工程調試運行報告、施工過程中的工程變更、竣工圖紙、設備技術說明書以及主管部門有關審批文件等。
7、運維與管理
7.1 一般規定
7.1.1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應符合《上海市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及《上海市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
7.1.2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由鎮(鄉)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確定符合條件的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單位。運維單位應制定運維管理方案與安全生產應急預。
7.1.3 運維單位應當建立運行維護管理臺賬制度,臺賬內容包括:
——日常運行維護管理記錄(含巡查時間、范圍、點位、設施運行及處理情況等)。
——重大故障、嚴重問題報告及處理結果記錄。
——進出水水量、水質觀測監測記錄。
——年度檢修測試、維修養護記錄。
7.1.4 設施運維管理應建立常態化培訓機制,運維人員應經過崗前培訓和在崗培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工作。
7.1.5 管理部門應加強宣傳引導,村級組織應配合開展運行維護工作,引導村民自覺管理戶內收集設施。
7.2 日常運維
7.2.1 污水收集段
7.2.1.1 應定期對接戶井進行檢查和清掏,保持暢通。
7.2.1.2 應定期對隔油池進行清理,避免堵塞。
7.2.1.3 應定期對化糞池進行清掏,避免堵塞,清掏周期宜為 3~12 月,夏季宜適當縮短。
7.2.1.4 應定期檢查化糞池的密封性,確保完好無滲漏、堵塞、結構缺損、違章占壓、污水冒溢;避免池內惡臭氣體散溢,污染周邊環境。
7.2.1.5 化糞池作業時,不得在池邊出現明火,防止沼氣爆炸;作業完畢要蓋好井蓋,避免對人畜造成危害。
7.2.2 污水輸送段
7.2.2.1 排水管道和泵站的運行、維護和管理可參照現行國家和地方標準的有關規定執行。
7.2.2.2 應定期檢查和維護排水管道、管道接口、轉彎處和檢查井,進行清渣清淤維護,管道完好通暢,無滲漏,無違章占壓,無私自接管,井底無沉積物,無污水冒溢。
7.2.2.3 應定期巡查,發現井蓋損壞或遺失,應立即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并及時恢復。
7.2.2.4 管道清通宜采用水力清通方式。
7.2.3 污水處理段
7.2.3.1 應定期對格柵、調節池等進行檢查,及時對柵渣和調節池內的積泥進行清理。
7.2.3.2 應定期檢查預處理設施檢查口的蓋板是否蓋好,池體有無損壞、無水流漫溢,格柵是否完好無堵塞,出水管閥門、溢流管是否無堵塞,及時做好維修更換。
7.2.3.3 處理系統主體設施應結構完好,無明顯不均勻沉降、裂縫;無明顯堵塞,進水及過濾順暢,無漫溢;無占綠、毀綠、表面堆肥、種植其他作物;無違章搭建、占壓;無結構及布水管道破損。
7.2.3.4 A/O(A/A/O)工藝應根據氣溫、水質、水量變化,及時根據設計參數調整曝氣量、污泥回流比、混合液回流量、剩余污泥排放量等,保證出水穩定達標。
7.2.3.5 生物濾池工藝應避免填料結塊堵塞現象的發生,做好蚊蠅的防治措施。
7.2.3.6 生物接觸氧化工藝應定期檢查填料的完好性,防止纏繞和破損;根據污泥脫落情況和出水水質及時調整曝氣量。
7.2.3.7 MBR 工藝宜加強在線關鍵運行參數監控,根據膜類型確定排泥周期、膜清洗周期和清洗方式。應定期對膜組件進行清洗,定期檢查提升泵、曝氣管等組件是否正常運行,并及時維修更換。
7.2.3.8 人工濕地工藝應加強對植物的養護,觀察植物是否生長良好,有無雜草、缺苗死苗、病蟲害等情況,及時清理雜草,并妥善處置。定期對進出水量進行監測,發生堵塞時及時對布水管道和填料進行修復。
7.3 安全管理
7.3.1 運維管理人員應嚴格遵守崗位安全操作規程,佩戴安全防護用具,做好安全防護措施,防止燃爆、觸電、中毒、滑跌、溺水、機器傷亡等事故的發生。
7.3.2 在有限空間維修或檢查作業時須 2 人及以上同時進行,作業前應通風換氣,應檢測硫化氫(H2S)、甲烷(CH4)等有害氣體濃度,檢驗合格后方可進入作業。
7.3.3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管理可參照現行國家和地方標準的有關規定執行。
7.4 平臺運維
7.4.1 綜合管理平臺應根據不同的操作權限進行運維,保障數據安全和規范使用。
7.4.2 應建立綜合管理平臺分級管理的數據更新、維護、審核機制,及時對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資產數據和運行數據進行入庫。
7.4.3 應制定綜合管理平臺軟硬件的日常調試和事故演練制度,建立應急響應和恢復預案。
7.4.4 應定期做好綜合管理平臺數據庫的備份和異地災備。
7.4.5 應定期檢查更新綜合管理平臺的網絡安全防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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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上海市水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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